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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男性被性侵法律存空白 专家称受害者可以是男性-
  • 【发布单位】作者:张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8-07 09:36: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男性被性侵法律存空白 专家称受害者可以是男性-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的守园大爷深夜遭一名男子强暴,引发社会关注。目前,性侵大爷的男子已被刑拘。


成年男性被性侵,施暴者该如何定罪?又将受到何种法律惩处?《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多位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是:在我国,性侵男性并不构成强奸罪,男性遭遇性侵还存在法律漏洞。

男子被性侵少被追刑责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名男子抢劫“强奸”一位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

近年来,男性被“强奸”案件不时见诸报端。但相较于女性被强奸案件,“强奸”男性的行为人被追究刑责的情况非常少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客体必须是女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只限于妇女,不利于保护男性,特别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解释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儿童,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认定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现阶段国内发生的成年男性被性侵案件,既不属于强奸也不属于强制猥亵,这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

但阮齐林同时指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性侵男性还是可以定罪处罚的。比如,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罪名。

对此观点,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发旭表示赞同:“此类案件构成轻伤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按照伤害严重程度不同来量刑,如果轻伤以下则可以参考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违背意志法律皆应禁止

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我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王明雯认为,由于不能惩治性侵男性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对此类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目前我国对强奸罪的规定还只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性侵犯,即异性之间,而且是指男性对女性。阮齐林介绍,在国外,性侵犯已经扩展到更广义的范围,即对他人的强制性行为都属于犯罪。国外有强奸罪、猥亵罪、强制性交罪等多种罪名,保护对象也不分男女。

王发旭指出,被性侵男性在大多数国家都是受保护的,尤其是发达国家,而且都是和女性一样平等对待。无论行为人和被害人是男是女,只要是“违背意志的性行为”皆被法律所禁止。

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基于这样的背景,建议我国刑事立法吸收国外把强奸罪对象扩展至男性的做法,在公权打击的周延性和刑罚均衡性上,作出更大改进。”王明雯建议。

强奸对象也不应分男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草案,猥亵罪不再分男女,比强奸罪的主体范围要广。如果草案审议通过后,性侵对象不分男女,都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如此一来,性侵成年男性便不需要被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故意伤害罪,因为猥亵罪就包括了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故意伤害行为等,而且不需要数罪并罚。”阮齐林说。

鉴于猥亵罪的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发旭建议,希望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将猥亵罪的量刑按严重程度分为几档。

王明雯指出,男性的性权利应当与女性的性权利一样不可侵犯,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同等保护。从立法技术上说,强奸女性犯罪,“强奸”男性不犯罪,这是不合理的,立法不周密。从行为特征来说,行为人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违背男性意志,采取了暴力手段实施奸污行为,对被害男性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符合犯罪特征。

因此,王明雯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妇女”改为“他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对象,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这样才能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王明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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