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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审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恶意索赔将担责-
  • 【发布单位】作者:王斌 王琴琴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7-27 14:24: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审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恶意索赔将担责-

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针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据介绍,此次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为首都的急救医疗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社会急救能力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

社会急救知识的普及程度和急救能力水平对于提升城市的急救服务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急救专业人员到达前,由掌握一定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患者家属或者社会公众对患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对于控制伤病发展、争取抢救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市民急救知识的普及情况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据了解,发达国家和地区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的国民占到全体国民总数的50%以上,欧洲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比例更高达95%,而北京市接受过红十字会系统急救知识培训的市民仅占常住人口的4%左右,不利于有效控制伤病和最大限度地争取抢救时间。

为此,《条例(草案)》重点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统一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标准。二是鼓励医学行业协会、医疗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三是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四是考虑到红十字会具有依法旅行社会急救培训的法定职责,重点规定了市红十字会的培训职责及内容。五是明确特殊行业(比如,消防队)和重点单位(比如,机场、影剧院等)的急救能力建设要求。

恶意诬陷索赔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街头突发病症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以及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的现象,此次立法的态度是《条例(草案)》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此外,针对恶意诬陷者,《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院前医疗急救立法不仅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需要;还是提升首都城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需要;更是解决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存在问题、促进首都医疗急救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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