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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解读制定国家安全法:首次对国家安全作出界定-
  • 【发布单位】作者:张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7-22 09:19: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制定国家安全法:首次对国家安全作出界定-

7月1日,新的国家安全法正式施行。为了帮助读者更加全面了解这部法律,本报自今天起推出三篇系列报道,通过采访相关专家学者,来解读制定国家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创造性地提出了许多观念原则和制度机制,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引起广泛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这部法律出台的必要性、意义和亮点等问题对相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唯一无综合性国安法大国

“中国是世界大国中唯一没有综合性国家安全法的国家。”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开门见山地说。

王振民告诉记者,美国的综合性国家安全立法早在1947年就有了,经过60多年的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俄罗斯1992年制定了综合性国家安全法,目前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其他大国比如英国、法国、德国、印度等,也都已有综合性国家安全法。日本虽然较晚,也于2013年制定了国家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案这部综合性国家安全法。

实际上,我国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国家安全法,但在王振民看来,这部法律更倾向于是一部反间谍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指出,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并在反间谍方面作出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在对内对外安全形势的需要。

“目前,我国面临的国家安全风险和挑战与过去相比是非常复杂的。”王振民说,传统的国家安全主要指保卫国家不受侵略,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实际上,即便是传统国家安全问题,我国也面临严峻现状。如今,非传统国家安全问题,如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安全等问题也在日益凸显。

王振民指出,我们今天要面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等很多新问题,仅依靠现有立法是远远不够的。现有立法位阶很低,都是法规、条例甚至文件,还存在立法空白。所以,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非常有必要。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

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其贯穿国家安全法始终。

李忠介绍,总体国家安全观是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在正确分析、科学整合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提出的,契合了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揭示了当代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的全面性、整体性和系统性,是新时期做好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就是为了应对今天中国面临的许多安全风险和挑战。我们有了这一新的国家安全理念后,还需要将其法律化、制度化。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从贯彻落实总体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角度出发,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正当其时。”王振民如是说。

推进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

“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对于应对我国国家安全风险和挑战,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为中华民族复兴创造安全环境,是个根本的法律保障。”王振民认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此,王振民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国家安全治理也要现代化,即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要现代化。而之前的国家安全工作,由于缺少中央层面的顶层决策和意识协调机构,是谈不上现代化的。

“我们以前的国家安全工作,像‘马路警察’,各管一段,没有‘串’在一起,缺乏综合性。”王振民说,国家安全问题是相互连接的,不是单独某一部门可以完全承担,这就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进行决策、沟通与协调。

2014年1月24日,国家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迈出大步。此次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在王振民看来,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的法律遵循。

王振民说,我们要坚守法治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国家安全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所以,这部法律既是一部授权法,授权给有关部门、机构足够的权力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是一部限权法,限制、约束和规范这些部门、机构权力的行使。

首次对国家安全作出界定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国家安全作出界定。”李忠说,这也是这部新法的突出亮点之一。

有学者认为,国家安全犹如变色龙的外皮,会随时间、环境的变化呈现不同的色彩和内容,难以下一个普遍适用的定义。对此,李忠却持不同意见。他指出,尽管如此,国家安全的基本含义仍是可以确定的。事实上,多数国家都在国家安全立法中对国家安全作出界定。

针对定义宽泛的质疑,王振民说:“我们曾比较了很多国家的国家安全立法中的定义,发现我们的定义并没有比他们宽泛。”

“这部法律所列的保护对象,既涵盖传统安全内容,也涵盖非传统安全内容;使用‘国家其他重大利益’这一表述,体现了适应性和灵活性,符合国家安全不断发展变化的规律。”李忠说,在国家安全法中对国家安全作出界定,有助于明晰国家安全工作的权限和范围,防范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滥用或不当行使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传媒法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陈欣新指出,国家安全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维护国家安全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是安邦定国的基石,是人民的福祉所系,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陈欣新说。

王振民指出,从立法宗旨来讲,国家安全法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明确要“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将“人民福祉”作为国家安全的核心利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法从立法思想上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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