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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3〕29号
  • 【发布日期】2003-08-19
  • 【生效日期】2003-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环保局、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杀鼠剂经营“两证一照”资格核准与日常管理,并严格相关手续。杀鼠剂经营单位必须持旗县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农牧业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合力。农牧业部门负责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的协调工作,同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毒鼠强“黑窝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受和处置场所;需转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做到及时安全转运和无害化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从8月份开始,各地区要于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报告本地区当月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

200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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