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专家建议:应设专章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 【发布单位】作者:张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5-07 15:07: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专家建议:应设专章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因未完成课外作业,9岁男童施某被养母李征琴抽打及脚踩。警方披露的男童背部受伤照片,惨不忍睹。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信息,“对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消息一出,再次引起社会对南京虐童案的强烈关注和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热烈讨论。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没有成为立法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并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法不完善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且救济困难的重要原因。

立法关注未成年人家庭暴力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我国制定并修订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规章、政策。

据介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一般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法律责任。

“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专门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治安处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张雪梅介绍。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外,各地还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等一批法规,原则性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湖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了民政部门对弃儿和因受虐待等需要及时救助的未成年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对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义务报告制度进行特别规定。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庇护问题作出规定:政府设立紧急救助机构,对因为遭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但在实践中,北京一直没有建立这样的场所。”张雪梅指出。

让她感到欣慰的是,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已经进入立法视野,尤其是反家暴法公开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司法解释,都开始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问题进行关注。

立法不足案件难进司法程序

“现行法律政策还难以有效应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而目前立法则存在三方面不足,完善立法时需要加以注意和解决。”张雪梅认为。

她分析说,首先,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成为立法的重要问题,没有区别于成年人适用的程序和标准,且现有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这给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带来很多问题,未成年受害人的生活和生命安全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实施性条款,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执行,很难依据这些规定对暴力家庭进行有效干预和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与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则性条款缺少具体可操作性。其中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条款,由于缺少细化的规定和解释,导致撤销监护人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处理未成年人受暴受虐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张雪梅举例说。

她告诉记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经办理的多件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就遇到了这种困境,由于没有单位和亲属愿意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本人又没有资格独立提出申请,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此外,张雪梅指出,现有法律法规也缺少足够的儿童视角。对家庭暴力问题主要关注妇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明显不足,将未成年人保护淹没在成年人保护中,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并体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如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体现未成年人不同于妇女的主体特殊性,在紧急救助与庇护方面也缺少专门的、符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和措施。

设计一套主动保护干预制度

“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一直隐藏在针对妇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之后,没有被独立的或有区别的对待。其实,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表达能力等方面与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成年人有很大不同,尤其是在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方面缺乏独立性。”张雪梅表示,这导致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更加具有隐蔽性,在受到家庭暴力后的各种需求更加具有特殊性,在权利实现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依赖性,处理和干预更加复杂。

张雪梅建议,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在寻求帮助和主张权利方面的困难,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完全不同于老年人、残疾人等成年人的特点,给予特别关注,设计一套国家和社会主动保护与主动干预的制度。

“在反家暴法体例上,建议设置专章,以更加突出对家暴受害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关注。”张雪梅解释说,由于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的不同,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的形式以及预防与处置方面肯定不同于成年人,如果将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杂糅在其他条款中,不仅感觉分散、零乱,而且缺乏系统性和衔接性,实践工作中会造成脱节。

如果不能考虑专章的设置,她认为,规定一些有针对性的专门条款也是好的立法导向,但需要注意继续完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加强措施之间的衔接性和规定的可操作性,以体现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和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张雪梅提出,不论专章还是专门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强制报告制度、预防措施、紧急带离危险家庭和临时安置、撤销监护人资格、无人担任监护人情况下的判后安置、恢复监护人资格提出的时限和条件等。“这些内容是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预防与干预密切相关的、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反家暴法中进行规定。”张雪梅说。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