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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海市
  • 【发布文号】北政发[2003]55号
  • 【发布日期】2003-08-19
  • 【生效日期】2003-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3]5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留学人轴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


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留学人员企业以及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创办的企业。

第三条 创业园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合作共建,地点设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内,在地域上实行二园合一,纳入工业园管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业园由创业园管理领导小组管理。

第五条 创业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贵: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创业园发展规划,经北海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和发布创业园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创业园内的投资项目。

(四)协助留学人员联系项目和资金,协助留学人员联系合作伙伴。

(五)负责留学人员的接待、咨询以及对外宣传工作。

(六)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七)协助留学人员企业办理项目审批、人事、工商、税务、征地、海关等手续。

(八)负责创业园留学人员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企业认定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其投资股份占30%以上,在企业中担任技术带头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或在股份制企业中控股的企业。

第七条 创业园管委会负责入驻企业的认定工作,凡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均享受园区制定的所有政策。

第八条 下列人员在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二)在国内已经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获得国外永久居住权和留学归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生命科学技术、医药技术、新材料、海洋科技等高新技术产业及环保新兴产业和能加快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主导产品。从事旅游、商贸、法律、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服务性业务的机构,要能促进高新技术在服务领域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服务业的知识合量和显著效益;

(二)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四)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组织形式:

(一) 留学人员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创办;

(三)符合工商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 以货币出资;

(二)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料折算出资。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或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园区或其授权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他物料状况的合同和章程;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创业园管委会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留学人员企业在创业园区内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创业园或其授权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文件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申请者应在收到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后30天内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或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的;

(三)有环境污染的;

(四)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合资、合作一方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 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本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海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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