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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骚扰消费者将被罚款-
  • 【发布单位】作者:赵小燕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3-11 20:40: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骚扰消费者将被罚款-

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昨日发布了《2014年度杭州市3·15消费维权报告》,该报告显示,2014年杭州共接到以网购为主的非现场购物投诉2233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5.63%。11日,记者从杭州市政府官网获悉,《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并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网购维权今后将有新保障。


该办法所称的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为上述交易活动提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天猫等)服务的行为,但通过互联网从事金融服务的经营活动除外。

该办法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变更后的信息。

该办法特别规定了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的系列活动,包括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损害他人利等。

记者注意到,今后,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促销的,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当明示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和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如果促销活动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对于如天猫淘宝之类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该办法规定如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搜索、排名服务的,应当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并予标记。

此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还当对在平台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审核、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采取制止措施后,仍不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办法还鼓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同时定期公开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此外,对于常有新闻曝光卖家骚扰甚至威胁消费者的,该办法也给出了处罚办法: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法制办将就该办法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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