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环境保护再添"利器" 五部门出台适用行政拘留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2-31 19:27: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境保护再添"利器" 五部门出台适用行政拘留暂行办法-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牵头会同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充分借鉴吸收来自执法一线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制定出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

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此外,暂行办法还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时,在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公安部负责人表示,该暂行办法的印发出台,体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该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印发,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