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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杭州首次为网购制定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韦慧 裘立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2-07 08:49: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杭州首次为网购制定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杭州日前正式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办法突出的亮点在于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认证制度”“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义务”“网络竞买、网络团购、搜索服务”“网络促销”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到,杭州市奉行“最小干预”原则,并倡导“行业自律”。

7种活动被禁止在网络交易中进行。包括: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或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对他人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不正当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恶意实施批量购买、退货、拒绝收货等行为;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或者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对在平台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监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在促销期间内,不得任意变更促销信息。促销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在促销期间任意变更促销信息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促销信息应当明确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团购也需进行审核。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组织团购活动的,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团购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予记录。如果未对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记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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