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宁 于新民 孙皓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2-01 15:09: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28个规范性文件“无缝对接”刑诉法-
修改后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实施两年来,天津市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制定、会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28个,与修改后刑诉法实现“无缝对接”。
查漏补缺,细化程序规则
修改后刑诉法颁布伊始,天津市检察院就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大调查研究,根据立法精神细化司法规范。
滨海新区大港检察院在起诉一起抢劫案时,被告人当庭翻供,声称遭到刑讯逼供。检察官根据天津市检察院《公诉案件质量评析与定期通报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实地考察与督促侦查机关出证相结合的措施,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所谓的刑讯逼供根本不存在。
此外,天津市检察院对相关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制定,内容涉及从侦查到审判、从执行到申诉的所有检察环节,既完善了法律规定,又保证了修改后刑诉法的正确实施。
精益求精,严把规范质量2013年4月8日,冯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的辩护律师持委托函,来到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申请查阅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案管工作人员根据天津市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对律师的身份和该案律师阅卷记录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嫌疑人及其亲属已委托另两位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已到该院查阅、复制了案件材料。案管部门经审查,作出不批准该律师查阅案卷的决定,并耐心说明理由。
这种严格把关的做法,保证了修改后刑诉法的正确实施。该《规定》实施以来,天津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140余件,采纳率近40%,受到了广大律师、当事人的认可。
为使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天津市检察院还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凡涉及多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均通过共同会签的形式出台,使规范性文件能得到有效执行。
未雨绸缪,契合改革指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而天津市检察机关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司法改革作出了有益探索。
2013年8月,天津市检察院制定了《天津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量刑建议工作规程(试行)》,规范了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变更程序,完善了量刑建议机制,在量刑建议实施范围、方式、形式上达到统一。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审查张某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中,根据法定和酌定情节制作量刑建议书。庭审时,公诉人当庭发表了该量刑建议,后被法院采纳。
目前,天津市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经100%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其他案件也实现了90%以上提出书面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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