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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明星代言须先试用?中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引争议-
  • 【发布单位】作者:朱青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8-30 10:20: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明星代言须先试用?中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引争议-

中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正提交审议,“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的规定,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今后必须亲身试用并为其产品质量担责,这一规定引发了争议。


对于安徽省合肥市55岁的消费者徐颖来说,她有着更加深刻的体会。“曾经我也是SK-Ⅱ化妆品的忠实用户,直到七八年前质量出问题。”她指的是2006年SK-Ⅱ品牌产品曾检出禁用物质铬和钕,而为其代言的明星刘嘉玲等人都受到指责。

徐颖说,作为常看电视的人群,广告的确对她颇有吸引力。2010年,徐颖再次遭遇明星代言广告产品质量疑云,她一直使用的“霸王”洗发水据报道含有被美国列为致癌物质的二恶烷,而其代言人正是她非常喜爱的明星成龙。

“经历过这两次之后,现在不相信明星真的用过、真的觉得好!”徐颖说。

正是由于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被指虚假宣传的案例时有发生,许多消费者和徐颖一样,对明星代言产生了不信任感,“我们觉得明星既然是公众人物,做广告的时候就应该承担责任,不能光顾赚钱不讲责任吧。”徐颖说。

事实上,明星须“自证”的规定除了引发众多“如何落实”的质疑之外,还在微博上遭到许多网民的调侃:男性明星代言不孕不育医院、药品和卫生巾都如何“自证”?代言猪饲料又该怎么办?

有网民表示,明星代言广告可以由质检部门对其代言的产品先行把关,把责任落实到对产品了解不是很深的明星身上而不是相应的部门并不合适。

但更多网民表示,虽然这一规定有“一刀切”而难以操作的嫌疑,但对明星来说是一道约束,对消费者来说依然是“利大于弊”。法律界人士也表示,虽然这种责任界定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依然弥补了之前的立法不足,不失为一种进步,同时可以让明星更加慎重地对待代言。

而明星们面对这种约束又将做出什么样的应对,多位知名艺人的经纪人均不愿对这一问题表态。一名不愿署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其实广告代言的选择问题已经成为娱乐圈内的一个敏感问题,广告对于艺人来说是把“双刃剑”,做好了名利双收,出了问题事业会很受影响。

作为专业从事娱乐整合营销服务的北京千禧映画公司的总经理,梁允在为明星策划推荐广告合作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包括为姚晨策划代言“1号店”等。然而最近的一些合作事宜中,梁允也感到,明星对于广告代言正越来越敏感和谨慎。

“普遍比较排斥药品、保健品等敏感商品,最近一个招商网站想请佟大为合作代言,也是经过了层层的行业资质证明,甚至是实地去抽查项目真假等,才达成合作。”梁允说。

但梁允表示,明星代言须“自证”规定的细化是个问题,更多作用应该还是体现在约束和震慑方面。“之前确实有艺人会联合品牌方想方设法规避责任,还有的艺人为了赚钱明知道有风险依然不择手段。”他说。

“有些操作很模糊,可能只能停留在书面上。唯一的影响应该是起到一个督促和震慑的作用,让艺人心存畏惧,有所顾忌。”梁允说,“这样也算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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