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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征收停车调节费引争议 被指是侵犯财产私有权-
  • 【发布单位】作者:赵瑞希 周强 毛思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8-24 11:25: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征收停车调节费引争议 被指是侵犯财产私有权-

深圳拟征收停车调节费引争议


听证代表认为 政府对私人产权停车场强征“停车调节费”是在侵犯公民财产私有权

听证代表颜雪明说:一个不公平的政策很难具有正当性。真正一视同仁、提高用车成本,就应该不管什么身份,只要有车就要交税、只要用车就要交钱。

日前,深圳出台治堵方案:拟通过行政性收费方式征收“停车调节费”,最高每天收240元。此举引发广泛热议。21日,深圳市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听证会如期举行,17位听证代表赞同通过经济杠杆提高用车成本治堵的新思路,但绝大多数代表对征收所谓的“停车调节费”持反对意见。有代表甚至称此举并非创新,实为违法。

政府是否有权征收行政性收费?

在深圳出台此次治堵方案之初,明确“停车调节费”为“行政性收费”,并且强调“征收”。多位听证代表质疑深圳是否有权为了治堵而“征收行政性收费”。

政策制定者深圳市交委称,根据深圳市人大制定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市政府可以采取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等措施治理交通拥堵。因此,征收调节费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然而,听证代表颜雪明认为,我国现行所有法律中无“行政性收费”这个概念。从法理上和实务上解释,行政性收费应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被管理人收取的费用,比如签证费、护照工本费等等,由于这个是因为管理特定对象而发生的费用,由全体纳税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所以要由该行政行为对象承担。但并不是说,行政机关收取一切费用都是行政性收费,更不是说行政机关可以随意设定“行政性收费”。

听证代表李黎说:“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一直推行税费改革,已经取消废除了很多行政性收费,在这个大环境下,深圳开创一个新的名目征收费用,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是否真的符合国际惯例?

深圳市交委在陈述征收停车调节费方案时,反复提到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称“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先进城市经验表明,运用经济杠杆调控交通需求,通过提高停车收费等经济手段,增加小汽车使用成本,减少小汽车使用,引导小汽车出行向公交出行转移,是各大城市的普遍做法”。

但是听证代表刘长森在听证会上反问:征收“停车场调节费”到底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方案举了伦敦、新加坡、香港的例子,但仔细研究发现,他们涨的是停车费,而不是‘停车场调节费’。如果有一个城市收‘停车场调节费’,咱们就符合国际惯例。但是我一个都没有发现,怎么就说符合国际惯例?”

刘长森说,如果符合国际惯例,就是提高停车费。停车费和停车调节费是两个不同性质。停车费是基于物权。停车调节费是行政征收费用。政府在私人产权停车场门口强行征收“停车调节费”是在侵犯公民财产私有权。

政府内部停车场为何成了“法外之地”?

由于方案的征收对象仅为路外经营性停车场,而像政府内部停车场属于非经营性停车场,因此成了“法外之地”。自7月上旬,该方案公开后便引起广大市民质疑,认为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厚此薄彼,违背了社会公平。

“按照现在的方案,负担最重的一是单位没有停车场的上班族,二是经常外出办事的商务人士。谁受到影响最小?一是单位有免费停车场,二是平时不外出办公,三是有车补报销的人。”听证代表颜雪明认为,这样一项政策出台,明显一部分人受损、一部分受益,而且受损受益完全取决于他的身份,定向性非常明显,这样的政策有失公平。

在21日当天的听证会上,深圳市交委对此解释:“非经营性停车场无收费主体、设备等,且不在交警部门监管范围内,因此难以对其管理和设施监控提出强制性改造要求,短时间内难以在该类停车场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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