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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修改代表法实施办法-增加代表联系群众有关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杨傲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6-16 09:40: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修改代表法实施办法-增加代表联系群众有关规定-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增加了代表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具体内容为:“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应当密切同群众的联系,通过座谈、走访、持证视察、电话、信函、网络和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是完善了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将原第三十八条改作第三十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实行逮捕,或者进行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关机关应当事先书面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书面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许可,并报告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是提出了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的要求。将原第四十六条改作第四十七条,在原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对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提出了要求。具体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负责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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