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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出台动物防疫条例-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
  • 【发布单位】作者:王斌 王开广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5-28 15:02: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出台动物防疫条例-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根据条例,北京将针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饲养者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犬只饲养者不得携带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的犬只在户外活动。


条例规定,犬只养殖场配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支付免疫费用,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该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饲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条例规定,犬只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狂犬病免疫标识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免疫和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疫苗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同时,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本市动物免疫退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制度的有关规定。违反该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指出,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不具备自行实施免疫接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基层兽医机构申请强制免疫接种服务。

此外,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犬只饲养者放弃饲养的犬只、被没收的犬只和无主犬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自行设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设立犬只以外的动物收容场所或者暂存场所,实施犬只以外动物的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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