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5-17 13:20: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武汉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武汉将立法控制汽车尾气 停车3分钟以上须熄火-
5月16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这些条文已写入正在制定的《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6日,武汉政府法制网上公布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市民对该条例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于本月25日前致函(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 邮编:430014)或直接进入市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交相关建议。
“黑烟车”上路最高罚500元
该征求意见稿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1万元罚款。
在武汉行驶或者使用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并处200~500元罚款。
停车3分钟以上要“熄火”
在机动车排放污染预防和控制方面,该征求意见稿格外强调“环保驾驶”,规定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
大气污染严重将限行
明确规定,武汉环保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黄色和绿色两种。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市政府可以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简称“黄标车”)和其他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市政府还应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
上路车辆排放超标罚200元
机动车的环保检验结果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进行维修。经维修后,机动车所有人凭维修结算清单到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继续上道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
拒绝环保抽验罚200元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机动车停放地抽测、道路抽测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环保监督抽测,被抽测者不得拒绝。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监督抽测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车检机构不能成“修车铺”
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验活动,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若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环保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其环保检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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