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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法规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胡锦武 高皓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30 18:20: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法规实施-

新华社南昌4月30日电 5月1日起,有关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近年来,江西医疗纠纷已呈多发态势。据统计,2013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4681件,其中扰乱医疗秩序案件1392件。为此,《条例》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规范、合理治疗、耐心沟通等6项规定,不得在医疗活动中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瞒改损丢病历资料等4类行为。同时,要求患方树立依法维护权益意识,明确患方7类禁止行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不得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自由。

对此,江西省卫计委主任李利认为,当前医疗纠纷处理面临医疗纠纷鉴定二元化、应急处置操作难、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地位未确立等法律难题。对此,《条例》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和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事态扩大,保障医护人员安全。社会综合治理机构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条例》还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第三方地位,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通过医调委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2万元至10万元的应当进行专家咨询;对索赔1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责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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