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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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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25 08:42: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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