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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新增三类民生法律援助事项强化监管
  • 【发布单位】作者:邢东伟 翟小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3-27 14:40: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新增三类民生法律援助事项强化监管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6日对《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正案(草案)》提起二次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增加三类民生法律援助事项,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妇女请求损害赔偿的。


法援范围扩大至各民生事项

修正案草案提出,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法律援助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将更多涉及民生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

修正案草案规定,增加下列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一,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第二,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第三,妇女请求损害赔偿的。

针对海南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市县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缺乏的问题,修正案草案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合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加强对贫困地区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扶持。

修正案草案明确,经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而且,流浪、乞讨人员正在接受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修正案草案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细化条文衔接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便与之不相符,而且很多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公众知晓和操作。

修正案草案明确,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修正案草案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规范法援人员行为强化法援监管

针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存在的敷衍、走形式、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修正案草案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实施监督,撤换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责任的人员,并定期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办案情况应当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修正案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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