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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吕华荣代表点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 【发布单位】作者:孟焕良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3-07 09:53: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吕华荣代表点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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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截至2012年,全国农民工达2.6亿。他们作为劳动者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工业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劳动者辛勤工作换取劳动报酬,维持生计,十分不易,对于恶意欠薪,人民群众反响强烈,要求用刑罚手段惩治这些无良用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呼声很高。一些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多次提出议案、建议,指出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侵犯了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基本人权,在仅以行政手段难以遏制此类现象发生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刑事制裁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因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然而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准确适用刑法关于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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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义

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惩治恶意欠薪行为,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发生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原先此类问题都是按一般的劳动纠纷处理的。现在将此类行为真正入罪,当然需要慎之又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身设置了诸多条件,如“逃避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解释》不仅明确界定相关法律术语,而且明确规定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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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解释》共九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界定“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是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实施,《解释》列举了以下情形:(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往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责令支付,是个难题。《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三是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解释》第三条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这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第三条的基础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是明确规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释》第六条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前支付且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或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从宽处罚。

五是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及单位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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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李某经营着一家建筑装饰公司。外人看来是个“聪明人”,他着实没想到因拖欠雇工工资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2012年9月1日,李某为装修杭州一家酒店,以工程分包和直接雇佣方式组织50余人进行施工。5个月后,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李某躲藏起来了。2013年1月底,其建筑装饰公司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后公司仍有21.7万余元工资未支付给劳动者。为此,9月25日李某被公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19天后,滨江法院判决认为,李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了解,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43件49人,是上年同期两倍;审结36件,对43名恶意欠薪者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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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评

全国人大代表、乔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西服整烫工人吕华荣:每到年关,农民工都会盼望拿着辛苦一年的工钱,欢欢喜喜回家过年。但恶意拖欠薪水的问题却时常见诸报纸、电视。作为弱势群体,外出打工本来指望着那些工资养家糊口、教育孩子,每一分血汗钱都有着重要打算。现在恶意欠薪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对于企业主来说将是不敢触碰的“高压线”,更是对农民工基本生存权益的一种法治保障,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对一些不容易准确理解和把握的问题进行细化,使司法机关操作起来更方便。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对企业老板起到震慑作用,也为农民工外出打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劳动热情,使他们能够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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