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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立法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产品-
  • 【发布单位】作者:赵仁伟 朱东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28 08:41: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立法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产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不得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并应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出,市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运用电子商务等方式创新经营模式等,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支持、指导。

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条例”提出,北京市将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企业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出质融资、信用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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