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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常委委员认为环保目标责任制应更加具体严格-地方主要领导提拔前先进行环评-
  •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11 18:12: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常委委员认为环保目标责任制应更加具体严格-地方主要领导提拔前先进行环评-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环保目标责任制应更加具体、严格,地方主要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时,要先对他们所管辖的区域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合格才可任用。


必须对政府有更硬的约束措施

吕祖善委员说,最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在进行“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从初步调研情况看《纲要》的很大一部分目标进展顺利,有些目标能够提前完成。但是有两个方面进展很不理想,一是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滞后,有些结构性矛盾不但没有缓解还显得更为突出,比如产能过剩问题。二是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得很不理想。这两个方面存在问题都说明在科学发展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存在薄弱环节。

为此,吕祖善认为,修改环境保护法必须强化两个方面,一是对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要有硬约束,二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透明度。现在很多环境污染问题,尽管有排放不达标或偷排的原因,但是,大量的环境问题是某些地区环境容量已经超过极限而造成的。这个问题主要是政府的责任。环境容量已经不允许再增加新的污染排放物,就应该由政府控制,由政府采取措施而不是仅仅由环保部门暂停环评。所以必须对政府有更硬的约束措施。要增加环境质量的透明度,让群众监督,这比考核、评比、检查要管用得多。

加大监管者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环保法一直被认为是执行效果较差的法律,有一个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一些地方官员因利益因素而严重忽视环境保护问题。”任茂东委员说,这次修改环保法有解决这类问题的规定,但是仍不够。比如草案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仍显不够,对一些存在主观故意的渎职行为,处罚仅仅是记过、记大过等,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撤职、开除。

任茂东指出,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出现具有滞后性,不一定立马显现出来,相当一部分官员在位时间可能仅仅几年,所以上述惩罚措施显得苍白无力,对这种渎职行为的震慑力远远不够大。应进一步加大对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王毅委员说,草案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仍然不够。“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把一些主要污染物规定为约束性指标,建议将这些环保目标规定列入环保法。同时,环保目标责任制应该更加具体、严格,建议将“环境不退化”的原则和目标列入修订草案中。

环保应当由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吕薇委员说,全国上上下下都很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目前环境保护的最大问题是监督问题。所以环境保护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监督。要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相匹配的监管体制,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是协调中央部门之间关系,如草案在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中的很多地方都提到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管,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农业的是由农业部门管,海洋的是由海洋管理部门管。环保部门与被“会同”单位是什么关系,出了问题谁负最终责任,这些需要明确。二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我们这么大的国家,要明确中央政府管什么,地方政府管什么,省里管什么,县里管什么。从国际经验看,中央政府要管制定环境的标准,环境质量检查、评估和信息公布。地方要进行一些具体的督察工作,比如重点污染源的检查和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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