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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福建立法规范机关效能建设 效率低下可被问责-
  • 【发布单位】作者:张子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1-29 19:38: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立法规范机关效能建设 效率低下可被问责-

今天(29日)下午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将在全国率先立法规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以后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将被效能问责。


为防止出现机关单位“门难看、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推诿塞责、办事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机关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度、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其中,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要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

在效能问责方面,《条例》提出,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懈怠懒散、消极应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此外,机关如有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将被效能问责。

《条例》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向机关效能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事项,应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按照规定予以问责,不属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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