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斌 王明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1-21 10:53: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拟立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在作上述报告时指出,受现实条件和各种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目前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改进政府监管、服务方式,推进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根据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部分委员提出的在条例中进一步突出行业组织的作用、细化有关条款的意见,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草案第三十六条,并作为总则的内容,具体表述为:
本市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依法自愿建立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作为中小企业会员利益的代表,根据章程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可以依托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予以落实。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
根据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部分委员提出在条例中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出明确规定的意见,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有特别要求以外,在本市设立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根据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改革创新市场准入制度、利用小企业创业基地缓解小型微型企业用地难、登记难等阻碍企业发展的现实问题,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经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并可以作为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企业住所。
根据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部分委员提出的在条例中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内容和“标准厂房”提法不能涵盖所有产业类型应修改的意见,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产业用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或者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根据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的草案中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加以细化的意见,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基金运作方式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基金收益;(三)捐赠;(四)其他社会资金。同时增加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途的规定。
根据部分委员提出的“不影响法规的稳定性,条例仅作原则规定为宜,具体措施可由政府制定、调整”的建议,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同时,建议增加一条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建立经济协作关系的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具体表述为:本市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促进中小企业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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