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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首部规范信访的地方性立法正式出炉-广东省信访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 【发布单位】作者:章宁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1-20 14:55: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首部规范信访的地方性立法正式出炉-广东省信访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经过几轮调研,与信访群众、基层信访工作者、专家学者的座谈,以及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立法基地委托起草的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提交19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完善诉访分离制度,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源头预防、接访工作、信访秩序等方面都有全新的探索。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草案共有八十条,对信访的功能定位、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信访秩序、社会矛盾预防与前置化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草案首先明确了信访的功能定位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对信访、信访人和国家机关的定义,信访的功能和定位,信访工作原则作了规定。同时,草案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代理提出信访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要求,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出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王波说,“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的要求,为了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信访,建立便捷、高效的诉求表达机制,有必要认真总结、提炼我省建设网上信访大厅、开展网上信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的制度。”

为此,草案提出,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在共同走访人中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采取预约的方式进行,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走访。

草案还要求,国家机关要公开信访渠道信息、设立信访绿色邮政通道和免费信访专线电话、主动约访、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和信访信息查询与共享,要引导和鼓励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信访电子信箱提出信访事项,开展网络跟踪回访与视频接访、建立网上督查和督办制度。

“为了完善诉访分离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为完善诉访分离制度,草案对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与细化,不仅规范了信访事项的提出,还明确了按照诉访分离制度应当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八类事项,并对这八类事项如何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作出了详细的指引。”王波介绍说。

草案提出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且依法应当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此外,草案还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信访听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参加。

王波告诉记者,草案对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作了规定,以此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为落实国家机关责任,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确保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当地。

根据条例,广东今后将分别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和信访工作人员接访责任制,并对完善督查制度、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信访督查人员的督查职责、信访督办和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将需要进行政纪处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失职问题移送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等内容作了规定。

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问题、不按规定处理信访事项、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行为,草案明确规定:有“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有关事项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等12种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以及重要领导责任者,将会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草案第七章专章对信访秩序作了规范,明确了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和责任,对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和在信访过程中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为了保护合法的信访活动,草案还明确规定不得干预和阻挠合法的信访活动、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草案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信访活动中正在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违反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处置措施。此外,草案对实践中常见的集体走访、越级走访、重复走访、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以及自杀、自残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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