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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控烟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继续审议-七个执法部门管理“一支烟”-
  • 【发布单位】作者:游春亮 陈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04 10:20: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控烟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继续审议-七个执法部门管理“一支烟”-

近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控烟场所、执法体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修改情况进行了说明。《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执法体制问题成为修订草案此次修改的重点,十二个执法部门调整为七个部门。


在此前的6月26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订草案初次审议的报告(本报7月3日三版曾作报道)。经过多次研究、修改及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一稿)》于近日出炉。

在审议及公开听证过程中,有委员及听证代表对修订草案中规定的禁烟范围提出了质疑。为此,草案修改一稿将禁烟范围明确为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部分特殊室外公共场所。同时,考虑到限制吸烟场所需要时间转变经营方式,草案修改一稿对酒吧、歌舞厅茶艺馆等限制吸烟场所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根据实际情况,为解决吸烟者的需求,禁止吸烟场所可以在室外设置吸烟点,草案修改一稿明确了设置吸烟点的要求。此外,草案修改一稿删除了机场候机隔离区作为限制吸烟场所的规定。

在审议中有许多委员提出,只有加强对公民的控烟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文明水平才能根本解决吸烟问题。因此,草案修改一稿对宣传教育等相关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控烟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控烟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意识;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控烟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等。

针对审议及听证中诸多委员及听证代表提出的修订草案规定的多部门执法体制可能存在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深圳市法制办在初审后专门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多部门执法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了说明。该说明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多部门执法体制是为解决目前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难以完成控烟执法的问题,借鉴香港、哈尔滨、青岛等城市做法而设立的,有利于提高控烟执法的可操作性,降低行政成本;多部门执法体制亦在相关立法中得到运用,如《民用机场及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网上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就规定民航、地铁、网吧的控烟工作由民航、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执法;多部门执法体制已经市政府协调并经常务会议通过,并另设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多部门执法体制目前是上海、广州等国内各大中城市较多采用的模式,是在目前无法投入更多人力和资源建立独立控烟执法队伍的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办法。同时,考虑到条例的要求与有关部门行政执法力量配备的现实,草案修改一稿将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集中明确,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监管范围和执法力量等现实情况,将修订草案规定的十二个执法部门调整为卫生、交通、文体旅游、公安、城管等七个部门。

在审议及听证中,不少委员及听证代表提出,对个人的罚款处罚应简化执法程序,同时500元的罚款金额过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不能“一刀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从教育劝阻、现场执法、按情节轻重逐级加重处罚等方面考虑,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违法吸烟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有威胁、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以五百元罚款。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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