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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 建立“身份证”、召回、报废制度-
  • 【发布单位】作者:余晓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27 11:20: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 建立“身份证”、召回、报废制度-

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要求,建立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梯、锅炉、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的35万台猛增到2012年底的245万台。电梯生产、安装和保有量位居世界第一。虽然过去10年间我国万台电梯事故率由1.56起降至0.15起,但近年来,随着一些住宅小区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草案指出,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草案还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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