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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立法完善村委会选举办法:无候选人直投选举产生-外村人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可获选举权
  • 【发布单位】作者:姜泓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6-19 14:48: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立法完善村委会选举办法:无候选人直投选举产生-外村人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可获选举权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6月18日听取了关于《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无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首次被写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外村人只要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也有望获得村委会选举权。


1999年,上海原南汇县开始试点推行无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村委会,俗称“大海选”。经过近10年3轮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践,上海农村采取此种方式的比例从2006年的34%提高到了2012年的91.9%。这种选举方式程序简单、成本较低、民主程度较高,已被广大村民普遍接受。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史秋琴表示,将这种选举方式写入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经成熟。《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选举村委会可以采用村民投票直接提名候选人或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据悉,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以及天津、广东、浙江和湖北等省市的地方立法都已对“大海选”作出规定。

资料显示,上海目前共有村委会1613个,不少村外来人员已经超过本村居民。《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选民登记的条款,把村委会选举前应当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分成“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户不在人在”3种情形。按照规定,凡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由于城市化进程导致上海出现一些“空壳村”,为确保这些原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修订草案》明确:“在本村有经济利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

《修订草案》还对村委会延期选举的程序、委托投票程序、选票封存和保管、村委会成员职务的自行终止和罢免等方面做了规范和调整。比如在委托投票程序规定中,要求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5天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2天前在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以防止出现在投票现场临时委托、“抢票委托”等现象。以往,村委会选举结束后,选票的封存和保管一般由新一届村委会负责。《修订草案》则明确,选票应在选举结束当天及时封存,并交由乡镇政府保管,至少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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