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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安徽拟立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约束水泥罐车野蛮行为-
  • 【发布单位】作者:李光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5-28 10:22: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拟立法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约束水泥罐车野蛮行为-

多在夜间行驶的水泥罐车由于车速快、闯红灯等野蛮行驶问题,引起公众强烈反映。对此,27日提请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的义务,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按照草案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型,对车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限速、限行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若是装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除依法不允许其继续行驶的情形外,可以先予以记录方向,待卸载后再行处理,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还对“两个禁现”(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时间作出了规定,要求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设区的市、县建成区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期间由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同时考虑到某些特定情况,受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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