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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最高检明确司法警察属人民警察一个警种-有权控制威胁检方履职者-
  • 【发布单位】作者:赵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5-24 14:49: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检明确司法警察属人民警察一个警种-有权控制威胁检方履职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条例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实行警察职务序列,携带人民警察证依法参与检察活动,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以下9个方面职责: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据介绍,条例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的依法保护。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将进行及时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将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检1996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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