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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旅游法草案明确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
  • 【发布单位】作者:钱春弦 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4-24 11:05: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旅游法草案明确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旅游法草案,对旅游安全高度重视,专门作了规范。


这些规定中,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另外,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

草案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以相应罚款。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草案对旅游主管部门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处罚,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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