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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西拟立法促进电网建设 抢建抢种违法行为不予补偿-
  • 【发布单位】作者:莫小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4-23 14:25: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拟立法促进电网建设 抢建抢种违法行为不予补偿-

为解决电网建设问题,保障电力输送畅通,加快推进电网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正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立法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电网建设中的作用,同时加强社会各界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征求意见稿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促进电网建设中的职责外,还明确了公民对电网建设的社会责任。

针对电网建设规划与林业、公路等各类专项规划衔接不够,规划冲突经常发生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电网发展规划要与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电网企业的意见。针对电网建设经常遇到“无地”、“无走廊”的困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规划预留制度。保障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的规划预留用地和通道以及城市公共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

在电网建设过程中,跨越林地、道路、建筑物的情况比较普遍,协调难度比较大。对此,征求意见稿对电网建设跨越林地、道路、建筑物进行明确规定,一是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土地的使用和对森林的砍伐。二是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理。对需要拆除或者改道的设施,由电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者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而收取费用。三是电网建设确需跨越建筑物或者确需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阻拦、妨碍。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网建设需要拆迁、跨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砍伐林木、占用土地的,对合法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所占用的土地由电网建设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无法确定合法所有权人的和有“抢建”、“抢种”等违法行为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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