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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券商满足条件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原始收益人揭示风险-
  • 【发布单位】作者:周芬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2-27 14:46: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券商满足条件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原始收益人揭示风险-

中国证监会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等财产权利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委托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方式进行投资管理,为持有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取得收益。


依据《规定》,可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具体形态除企业应收款外,还包括: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

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券商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券商在从事该项业务时,应当向原始权益人揭示风险,应进行独立核算。同时,券商应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始权益人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原始权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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