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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农业法拟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可提供有偿服务-
  • 【发布单位】作者:林晖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25 09:49: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农业法拟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可提供有偿服务-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提出,为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拟扩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条款,删除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提供有偿服务的规定。


现行农业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科技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

今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与现行农业法相比,二者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责的范围和能否提供有偿服务等方面出现不一致。为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建议对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衔接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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