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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旅游法草案:公务活动不应属于旅游活动-
  • 【发布单位】作者: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25 08:24: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旅游法草案:公务活动不应属于旅游活动-

什么是旅游?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应首先回答的一个问题。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旅游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定义范围。


旅游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旅游是指自然人从事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等行为。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的旅游定义范围过宽,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将旅游定义的规定与这部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合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二审稿中,旅游活动指我国境内的和在我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休闲、游览、度假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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