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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证监会就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将对外资银行开放-
  • 【发布单位】作者:周芬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1-01 10:53: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监会就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将对外资银行开放-

中国证监会10月3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基金行业从1998年发展伊始,即引入强制托管制度,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募基金的共同受托人,履行相关法定受托职责。2004年11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准入、审核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此次将其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增加“业务”两字,主要是为了适应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基金托管制度。

据了解,2012年上半年,证监会启动了修订工作,在修订原则与思路上,一方面,进一步细化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责任,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完善违规问责机制。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基金托管市场化竞争,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同时,本着“高标准、宽准入、重服务、严监管”的原则,将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同时完善托管资格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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