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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黑龙江省明文规定:更衣室等涉及隐私场所严禁装摄像头-
  • 【发布单位】作者:李建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31 14:25: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省明文规定:更衣室等涉及隐私场所严禁装摄像头-

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浴室、更衣室及其他私密场所禁装摄像监控系统。


据了解,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人们常见的摄像监控系统就属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大为介绍说,《条例》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科学和适度的规范。

《条例》规定,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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