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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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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10-31 09: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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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0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根据条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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