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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暨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阳泉市
  • 【发布文号】阳政办发〔2003〕87号
  • 【发布日期】2003-07-30
  • 【生效日期】2003-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暨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工作暨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阳政办发〔2003〕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和晋政办发(2003)3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按照7月15日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和7月21日全省深化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要求,市政府根据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暨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重点,以取缔非法生产、消除重大隐患、夯实管理基础、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努力开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秩序良好、安全长久、持续稳定的煤炭工业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全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统一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统一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具体组织实施。各煤炭企业也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县(区)、各部门、各煤矿从8月1日起至年底,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阳泉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抓住安全生产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从思想、队伍、作风、制度、管理和设施六个方面深化整顿,并着重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坚决执行关闭命令,取缔和关闭非法煤矿。继续按照省、市《打击私挖滥采和非法煤矿实施意见》的要求,加紧关闭非法煤矿。全市未参加专项整治验收、上报到省整顿办未批准的矿井及2001年以来省、市列入关闭的非法矿井至今未关或关闭不彻底的矿井共有14个,全部在盂县行政区域内,责成盂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关井的“六条标准”,在8月31日以前全部关死关实。

(二)清理基本建设矿井,关闭不符合条件的基建矿井。全市范围内清理基本建设矿井,凡在专项整治验收之后,各县(区)清理上报的基建矿井必须停止施工。经省煤炭局核定并完善建设手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后,按基建矿井进行施工建设,不符合条件的基建矿井,由各(县)区政府实施关闭。

(三)加强“四证”管理,关闭证照不全矿井。各(县)区要对已经省整顿办批准但尚未核发“四证”或“四证”已过期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撤出作业人员,尽快办证,待证照齐全有效后方可按《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的规定逐步恢复生产,拒不执行停产命令的煤矿列入关闭矿井,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实施关闭。

(四)实施发展规划,关闭有证比例煤矿。全市要认真实施煤炭发展规划,坚持“建大关小、总量控制”的原则,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建设改造一批年生产能力在百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和骨干矿井,努力培育煤炭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进一步整合资源缩减矿点,对资源枯竭、衰老、生产力水平落后的煤矿实施关闭,凡2002年批准关闭的15%有证煤矿,至今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由各县(区)政府落实名单,落实责任人,立即实施关闭。各县(区)须于8月31日以前实施关闭;2003年计划关闭的10%有证煤矿原则上是资源枯竭、生产衰老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具体名单由各县(区)务于8月20日以前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五)开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对经省同意参加整顿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省整顿领导组《会议纪要》要求及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理、验收。验收标准按《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标准》执行,凡验收不达标的煤矿由各县(区)政府实施关闭。对于已经乡、县、市三级专项整治验收,省整顿办批准并核发“四证”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为主的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评价核准的基础上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动态监察,凡降低标准生产、不进行认真整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六)突出“一通三防”,突出瓦斯治理两个重点。深化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瓦斯十二字方针,按照全省建设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工程会议精神,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突出瓦斯治理,以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学习晋城市阳城县经验,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先进技术,夯实基础,强化监管,巩固防治瓦斯的“四道防线”,建立和完善我市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管理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设施,并对全市114座煤矿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行矿、县(区、公司)、市三级联网,并在8月底实现在线显示和监管,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七)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化程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及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坚持淘汰落后工艺、推广先进技术的原则,以完善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提高煤炭科技含量和生产集中度为目的,进一步引深安全生产专项整顿,促进煤矿企业集中资金、集中技术、集中人员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传统的采煤工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地方煤矿在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生产,达到提高资源回收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

(八)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及《阳泉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市各类煤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煤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各煤炭企业的领导一定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做到认识务必到位、领导务必到位、责任务必到位、措施务必到位、督查务必到位、安全投入务必到位,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得到好转。

(二)制定方案,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对照省《煤矿安全评价指南》从井上到井下,从机构、制度、培训、装备等方面进行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确定整治重点,采取得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解决重点问题。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登记建档、整改治理和跟踪监控等制度,落实整治措施、资金设备、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员,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巩固提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深化安全专项整治要重点突出“双高”矿井、水患矿井和租赁承包矿井。要通过结合实际、扎实开展的“一通三防”大会战,巩固“四道防线”,建设瓦斯监控系统联网;要通过落实“雨季三防”、采煤方法改革、安全评价制度等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联合执法,严格督查,严格追究。市安委、市煤矿安全生产整顿领导组要组织监察、安监(煤炭)、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组成督查组,深入到各县(区)、重点乡(镇)进行督查。凡发现私挖滥采的矿点和死灰复燃的矿井要严格追究县(区)、乡(镇)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县(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应关闭的小煤矿及死灰复燃矿井,要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自8月1日起,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对煤矿进行经济处罚或依法吊销证照、实施关闭,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严格追究各级行政领导的领导责任。

(五)全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同规划发展、调整结构、资源整合、关小建大、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结合起来。各县(区)要鼓励支持资源联合、资产重组,改造发展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中型煤矿,建设一批年产百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矿。各县(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关闭的有证煤矿和整合联营的煤矿要采取相应的补偿和支持措施,可在批准保留的乡镇煤矿和不主动整合联营的煤矿中按吨煤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被关闭的有证煤矿、支持整合联营的煤矿,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六)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对群众举报的私挖滥采矿点、死灰复燃矿井和非法生产矿井等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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