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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专利法修改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建议-应明确何种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
  • 【发布单位】作者:李吉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9-04 14:09: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专利法修改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建议-应明确何种行为属扰乱市场秩序-

□专利法修改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4年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000年、2008年分别进行了修正。今年,专利法修改再次启动。从近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看,主要涉及7个条款的修改。

“这次修改不是大范围的,主要针对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比较棘手、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专利权保护不力、侵权打击威慑力不够、损害赔偿界定不够明晰且实践中赔偿数额太少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晓青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专利法修改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正确的,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权人,进而鼓励创造,激发发明创造者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明确专利权无效决定生效时间

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作出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该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冯晓青分析,这一修改主要是为了使得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能够尽快登出公告,是对法律既有规定的细化,以使相关权利人及时了解专利权的状态。特别是,专利权的无效决定对相关当事人的影响较大。征求意见稿为专利权无效宣告处理决定的后续规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专利权法律状况的及时公告,对公众及时知悉专利权的变化是有利的。

对于该条中的“及时”该如何理解,冯晓青认为,条文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应该理解为“尽快”,即可能是一天或者两三天,但不应该是半个月、一个月或者三个月。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可能考虑到个案情况的不同,规定了统一的时间不利于执行。

为进一步解决现实中专利权纠纷解决周期长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还在第六十条增加一款,即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生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决定及时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冯晓青认为,现实中一些专利管理部门、法院在处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时,侵权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采取拖延战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作出后,则往往会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期间,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往往会依当事人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处理,许多专利侵权案件因此久拖不决。这就造成了专利权保护的不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增加这一款有利于专利管理机关或者法院及时去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冯晓青说。

增加处罚决定明确处罚形式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处罚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相对于原来只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处罚’两字,即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处罚决定。”冯晓青认为,这一增加使法律概念更准确,适应面更符合实际。

冯晓青分析,在实际中,对纠纷的主体如果认定侵权,就有可能作出如罚款、停止侵害的处理决定。将处罚决定纳入与专利纠纷处理决定并行的内容,也与征求意见稿新修改的规定相吻合。

明确赔偿损失增强法律威慑力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的修改,赋予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职权,并明确规定了处罚的内容。

“条文增加赔偿损失的规定,主要考虑到现实中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往往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只责令停止侵权是不够的,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冯晓青说。

征求意见稿还在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了与之相呼应的修改,将赔偿的确定机关由法院扩大到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无法计算侵权损失时,行使法定赔偿的职权。

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最高提高至三倍。

冯晓青指出,该规定借鉴了美国专利法,对恶意侵权作了三倍赔偿的规定,这显然是为了大大强化侵权制裁的打击效果,通过高压的政策,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有力地打击侵权,增强法律威慑力。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第三款还规定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冯晓青认为,有必要对何种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作出界定,或者进行列举。否则,在实际当中就很难操作。

“条文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比较严格,包括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对行为人的影响很大。如果没有界定,就会造成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同一地方,同一原告,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罚,执法不统一将会产生新的问题。所以应当让行为人能够明白何种行为是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以使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冯晓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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