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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规划、管理、安全,一个都不能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旅游法草案
  • 【发布单位】作者: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29 16:04: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规划、管理、安全,一个都不能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旅游法草案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由于涉及到旅游规划、旅游合同、旅游安全与管理、旅游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8日下午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一致认为,制定这样一部综合性法律,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旅游规划管理、防止景区景点过多过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美兰说,现在由于旅游规划缺乏约束性,旅游项目审批和开发建设中主观性、随意性比较大,所以旅游产品同质化比较突出,这部法律应该明确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强化规划的执行力,避免无序乱开发和滥开发现象的发生。

针对近几年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的一些安全事故,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旅游法应该在旅游安全方面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跃金在审议中希望旅游法草案中能增加安全管理的一些具体内容。“比如旅游交通安全,特别是城市与城市间的运输工具安全如何保证,以及旅游景区内部的交通安全如何保障,还有如何加大旅游交通安全监督的力度,应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黄跃金说。

旅游景区的管理同样是法律不应回避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表达了看法。金硕仁说:“我在国内几大名山旅游时看到,本来钟灵毓秀、巧夺天工的名山大川,现在已经被开发成为一个个‘市场’,旅游者抱着观山看景的愿望而来,结果却被迫逛了一回‘市场’,好景点上的最佳位置也被人承包下来,不交钱没办法留影,有一种乘兴而来、败兴而走的感觉。”金硕仁建议,旅游法草案要明确规定景区内商业网点比例和内容,进一步规范景区管理来提升旅游质量,让消费者体验到真正的旅游。

旅游法草案中很多条款都是用来保护旅游者权益的,但大家在审议中认为,旅游者本身的不正当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约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旅游者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法律草案中就没有体现出应该承担的责任。我们经常看到名胜古迹的墙上、塔上有‘某某某到此一游’等字。旅游者是这部法律保护的重要对象,但如果他损害旅游资源也应付出相应的代价。”

景区门票问题也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查培新说,应该留出一部分公共旅游资源,供公众免费公平享受,不能都圈起来收费。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留有大量的公园、湖泊、山川、森林、海滩,这些地方公众可以自由地去休闲、散步、远足。“在我们念书的时候,像香山等地方是不收费的,在星期天大家可以自由地去爬山。现在这种地方越来越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还关注到景区内的消费价格问题。她说:“现在景区内以及周围的餐厅、小卖店,甚至发廊都是漫天要价,有人向我反映,一份炒鸡蛋要30元,一瓶大可乐要30元,为了旅游者的权益,这些价格应该加以规范,景区管辖范围内的物价应向旅游者公布,让旅游者还没有到景点之前就得到这类信息。”

审议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旅游概念与范围的界定、打击零负团费、改革旅游休假制度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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