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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为基金业创新打开空间-
  • 【发布单位】作者:赵晓辉 韩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27 11:20: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为基金业创新打开空间-

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为基金行业的创新发展打开了空间。


草案明确,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这一条款意味着基金募集申请将由目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说。

同时,草案修改了基金投资范围的,明确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草案修改增加“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意味着未来基金投资范围有望扩大。

现行基金法规定的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运作机制灵活、决策效率高,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常设机构,难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及市场人士呼吁比照公司等治理机制,丰富基金组织形式,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约束。

为此,草案在基金组织形式上进行创新,增加了理事会型与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给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这两类基金在契约型基金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理事会这种常设机构、增加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完善了基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此外,草案还对基金服务机构专设一章予以规范,这些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服务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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