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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拟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 规定出租人连带责任-
  • 【发布单位】作者:邓新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23 15:18: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拟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 规定出租人连带责任-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房产中介泄露房客信息可罚5000元,签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登记备案……《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将原《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改名为《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去掉了“流动人员”的限定,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口。

1092万间出租屋亟待强化治安管理

据了解,广东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其中流动人口2060.8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2010年,全省出租房屋内共发生各类案件12.8万宗,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等治安事件606起,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制售假、传销等违法活动657起。出租房屋也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违法犯罪人员经常以出租房屋为落脚点,出租房屋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和藏污纳垢的场所。

当前,广东省租赁房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大量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而原《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局限于流动人员,既存在漏洞,也有失公平;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依据不足;出租人与委托代理人在管理出租房屋时治安责任不清;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行为难以定性和处罚等等。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法解决上述问题。

“2004年以来,国家和广东省先后出台了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公安机关核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出租人法律责任等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

郑东表示,此次将广东省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解决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适应广东省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的需要。

明确各方责任 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修订草案,广东省将取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制度、签订治安责任书制度,新设定治安信息报告制度。根据现行规定,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流动人员,先要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核发。修订草案去掉了“许可”环节,增加了“治安信息报告制度”。

修订草案要求,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必须查看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

修订草案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承租人发生变更、房屋转租时,出租人、承租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报告。未及时做到上述这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订草案还规定,对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出租人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且逾期未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信息如何保证不被泄露?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否则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出租人、公安派出所、有关管理部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治安管理责任。

除了报告信息,出租人还必须负起“连带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出租人需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即时采集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还要有专职管理人员。修订草案规定,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如果房东未做到这些,面临的将是处罚,比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连带责任规定引起代表热议

修订草案关于出租人责任连带的规定成了人大代表们讨论的热点。有代表认为这个规定有待商榷,报告制度只是减少了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但却缺乏可操作性,也不够人性化。对于报告制度中相应的处罚措施,有代表认为单靠限制并不是高明的办法,并提出要进一步研究连带责任的确定。

“出租屋管理不能只靠罚款,对法律责任的设定,也还是要人性化一些。不能把出租屋看作是另类,其对解决广大群众住房需求,特别是外来人口的居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指出,在修订法规过程中,应该寓管理和服务的理念于法规中,贴近社会实际,贴近群众诉求,多听取各方的意见,为实际工作提供法律支撑。欧广源认为,修订草案过分强调了管理,却忽视了服务。管理就是要钱”的方法和理念要不得。

针对修订草案关于出租人责任连带的规定,广东省人大代表褚国祥指出,“修订草案中连带责任的很多条款是关于出租人的。出租人的连带责任,必须科学、依法和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规定出租人应检查承租人就较难操作。同时也应该明确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

“出租人租房子,你让他检查承租人,是很难操作的。如果说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些收了钱的管理机构,镇、街,他们的管理责任呢?我一条也没有看到。”广东省人大代表许家瑞指出,修订草案既有出租人要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也有出租人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的要求,这些规定有的是为职能部门管理的方便,但应该找一个比较合适、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平衡点。建议尽量缩减类似规定,减少群众的不便。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的不少条款得到了代表们的一致认同。代表们表示,租赁主体范围的扩大,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包括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和境外人员,体现了公平;将租赁房屋的范围限定为用于居住的房屋,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和旅馆业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把管理的口子收小,进一步方便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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