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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太原:有私家车不得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 【发布单位】作者:晏国政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3-24 15:51: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太原:有私家车不得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山西省太原市政府日前出台相关办法,规定拥有私家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或两套以上住房等六类家庭,不得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细化标准和制度,太原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城市家庭在申请临时救助及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时存在一定困难,一些部门还会出现“重复救助”“漏救”“错救”等现象。为此,太原市日前专门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制度化规定。

太原市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联动,分为最低收入、偏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类。其中以最低收入为基础,偏低收入为最低收入的两倍,中等偏下收入为偏低收入的两倍。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中偏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最低收入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季度。期满后,应重新申请认定。

太原市特别规定,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这六种情形分别为: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人员月平均超过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家庭拥有私家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或两套以上住房;近两年内购置除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之外的住房或豪华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劳务;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或合并户口,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

太原市同时规定,申请者若隐瞒家庭财产收入、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将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已获取的社会救助款物,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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