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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发布北京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劳社资发[2003]131
  • 【发布日期】2003-07-22
  • 【生效日期】2003-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发布北京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发布北京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3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指导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相协调,促进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使其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2003年继续对全市企业发布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2年工资指导线实施基本情况: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728元,比上年增长14.6%,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9343元,比上年增长13.4%。其中: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627元,增长16.5%;中央在京企业27605元,增长20.8%。

以上数据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情况:

(一)中央在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明显高于基准线水平,并超过预警线5.8个百分点,进一步拉大了同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

(二)全市企业、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也呈现较快趋势,分别高出基准线4.4和7.5个百分点,其中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1.5个百分点。一方面反映出我市宏观经济运行良好,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企业工资增长的内在需求较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部分企业对工资指导线的指导工资分配作用认识不足,自我约束能力不强,造成工资增长速度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工资分配过分向职工个人倾斜的现象。

二、2003年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应注意的问题:

(一)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

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有所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企业在确定当年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与行业相应指标的对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定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切忌盲目攀比。

(二)今年由于“非典”原因给我市部分行业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在安排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等因素,做到合理适度。

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在努力克服“非典”对生产经营影响的同时,尽量保证职工平均工资不下降;确有困难的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要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但不宜超过基准线。

(三)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对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职工工资增速较低的少数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本年度经济效益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为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须经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属各企业出资人(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各单位在审核上述企业提高工资增长水平申请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2001年、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且处于同行业企业的较低水平;
2、企业预测2003年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区别不同情况,从严掌握所属企业中工资水平较高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请各单位在2003年10月底前将审批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企业2002年人工成本报表,近两年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指标,2003年预测效益增长情况以及批准工资增长幅度)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各单位(区、县,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应将所属竞争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体实发平均工资及增长情况于2004年2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总体实发平均工资不得突破预警线。

(四)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基准线;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预警线。确因经济效益增长显著,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拟提高工资增长幅度时,应于2003年10月底前将增资申请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方和工会方应围绕基准线,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六)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我们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未经审批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企业,列入今、明两年工资内外收入大检查的重点抽查范围。

(七)各单位要指导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正确运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行业人工成本信息,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调整企业整体及内部各岗位、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做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提高工资分配自我约束能力,建立和完善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三、为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我们一并发布《北京市2002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分经济类型的门类、大类数据)(见附件二),《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见附件三)。

四、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本年度。

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意见,工资指导线原则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附件: 一、北京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二、北京市2002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略)
三、部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北京市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2年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

㈠ 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突破3000亿元,达到313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2%,比9%的预期目标高1.2个百分点。

全市实现工业增加值87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9%。

㈡ 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744.8 亿元,比上年增长9.5%,剔除价格因素后实际增长11.3%。

㈢ 社会劳动生产率49121元/人,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增长7.7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78133元/人,比上年增长了6929元/人。

㈣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728元,比上年增长14.57 %;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9343元,比上年增长13.38 %,其中: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7627元,增长16.54 %;中央在京企业27605元,增长20.8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2453.3元,增长13.4%。

㈤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99.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98.2%。

㈥ 剔除价格因素,全市职工、全市企业、地方企业和中央在京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分别为16.67 %、15.46%、18.68%、23.0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5.5%。

㈦ 城镇登记失业率1.35%,处于调控指标以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69.8%。

二、2003年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落实市九次党代会各项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奥运工程建设实施的奠基之年。根据市政府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安排,今年将实现的主要经济目标是:

㈠ 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42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9%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20亿元,增长10%。

㈡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1%左右。

㈢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6%以上。

㈣ 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 2.5%以内。

三、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北京市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有关政策,通过测算,我们提出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㈠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8%,剔除物价因素,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安排在6.93%。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㈡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3%。对于2001年、2002年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应在符合“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

㈢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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