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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将追究醉酒驾车者刑事责任-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3-30 09:19: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南方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将追究醉酒驾车者刑事责任-

从“终身禁驾”到“禁驾5年”再到“追究刑责”,《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关于“醉驾”处罚的规定不断修改。昨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该稿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这与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呼应。


笔者查阅资料发现,去年9月提交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曾提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去年10月提交审议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又提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两次审议过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形成,醉驾处罚的规定也作了进一步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介绍,今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行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醉驾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看,有必要在地方法规中予以强调。他说,“同时考虑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禁止在一定期限内驾驶营运机动车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规定仍然有效,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规定相衔接,同时又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能要作相应修改,因此作出相应修改,但目前不宜作具体规定”。

草案亮点

擅划停车位罚款五千 ??

此次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新增了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亮点纷呈。具体新增内容包括: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对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批准施工作业的部门、施工作业的路段、车道以及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除因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节假日封闭道路进行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三万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罚款。

代表审议

交通管理者监督缺位

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小莉提出,载货汽车的监控是一个难题。相关部门对此回应,目前高速路移动测速车已经着手使用,已加强监控。

增强对政府的监督也成为审议的焦点。不少委员提出,“修改二稿”对管理部门的规范显得不足,应当进一步充实对道路交通管理者监督的内容,并提升处罚的可操作性,体现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接受公民监督的理念。

还有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不得在节假日封闭道路进行施工作业”还需要再斟酌,最好改成“不得在节假日启动道路封闭,进行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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