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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221号
  • 【发布日期】2003-07-20
  • 【生效日期】2003-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3]22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厦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请示》(厦府〔2003〕162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厦门市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调整东通道连接线、水浏线公路、灌新路、环东海域连接线4个项目建设涉及的基本农田3556.6亩。具体项目及用地面积见附表。

二、在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面积稳定、质量相当的前提下,同意厦门市按规定缴纳基本农田易地补划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易地补划基本农田3556.6亩,基本农田易地补划费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基本农田的土地整理。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责成所辖区对调整的基本农田进行公告,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资料的修改和归档报备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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