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拟出台城市公交条例 严禁私占公交设施用地-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10-22 16:04: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拟出台城市公交条例 严禁私占公交设施用地-

中新网10月2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近年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就规划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三个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规划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在运营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

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考试。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有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另外,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补贴、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监管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针对运营安全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运营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是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以便于乘客知晓的方式公布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同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根据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四是为了保障车辆、场站和乘客安全,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的完好。

五是规定了禁止从事的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工作人员发现这些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