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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西拟立法禁广告滥用谐音字篡改成语-
  • 【发布单位】作者:郭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10-08 16:24: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拟立法禁广告滥用谐音字篡改成语-

“快”“治”人口的药品广告、“闲”妻良母的洗衣机广告……这些改动成语、词语的广告词今后有可能被叫停。近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进行了一审,随后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对外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10月20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乱改成语拟最高罚万元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繁体字,尤其是使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的现象非常普遍,不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该《办法》规定:广告应当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广告用语用字一旦违反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奉。

同时,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单独标注外国文字。外资企业名称在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字号时,应当译成规范汉字。

公文不得使用网络语言

与今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办法》有了较大修改,其中放宽了使用方言的条件,明确播音员或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说方言。

该《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等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言。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同时,经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和影视等艺术形式,以及出版、教学、研究、采访中确需使用的,也可使用方言。

姓氏中的异体字可保留

该《办法》明确,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电子屏幕、公务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或者汉语拼音同时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而手书招牌和公共场所的题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已使用或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 (江南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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