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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12 11:35: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银监会宣布,11日起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将被禁止。


征求意见稿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包括从受理信用卡申请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收单业务、设立营运中心、市场退出等事项将实施审批制;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将实施报告制。

在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方面,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3个月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以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在激活信用卡方面,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

在催收管理方面,除明确催收管理规则以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当催收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

银监会还要求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纠正特约商户违规行为。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达到了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0.73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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