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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达标排污”不是免责挡箭牌 造成损害须担责-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7-02 09:25: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达标排污”不是免责挡箭牌 造成损害须担责-

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门类较多,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中关于赔偿义务人的主体、免责与减轻责任、举证责任的规定比较庞杂。现实中,一些排污企业也往往打着“达标排污”的牌子,为自身的污染行为做“挡箭牌”。

鉴于此,侵权责任法在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规定了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即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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